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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2-28 00:00 佚名 

关于印发《湖南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公发〔201651

各市州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通信管理局、民(宗)委(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精神,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的问题,根据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民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需要开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实施办法》精神,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废止。除《实施办法》中明确需要出具的证明外,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明确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和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衔接,避免出现服务和管理空档。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二、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省公安厅和各市州公安局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相关部门进行业务管理提供核查、比对等基础信息服务,推进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共享交换;要加快推进有关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和联网应用。各市州公安局和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联络会商、业务对接、检查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地区间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共享。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核查、人口信息联网核查和多种技术相结合的认证体系,推进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确认公民身份的统一标识,避免重复提交办事材料、证明和证件。

三、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对《实施办法》要求公安派出所规范出具的证明和由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要分别制定具体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要最大限度精简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各地各部门实施《实施办法》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湖南省民委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6年12月12

湖南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根据公安部等12部委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或认证报告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13类情形: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户籍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2、办理流程(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2)查验申请人的相关凭证材料。

3)核实被证明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4)依据核实情况,如实出具证明。

3、操作规范:

1)变更证明应当由被证明人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或其户主申请出具。户籍地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的,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或户主的,应当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被证明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但是户籍档案不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还应当提交反映监护关系的凭证材料及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对提交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户籍地派出所应当采取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和查询人口管理系统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对属实情况出具证明工作。对经查不属实,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告知。

4)出具证明时,对于人口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生成证明的,采取系统打印的方式出具;对于系统不能自动生成证明的,按照统一式样填写或打印证明。

5)由申请人和承办人在证明存根联上签名,户籍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将证明发给申请人。

6)留存证明存根及监护关系凭证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4、《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样式(附件1

(二)注销户口证明。

1、户籍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

2、办理流程(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2)查验申请人的相关凭证材料。

3)核实被证明人户口注销情况。

4)依据核实情况,如实出具证明。

3、操作规范:

1)因死亡、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证明,应当由被证明人近亲属申请出具,无近亲属的由其他亲属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出具;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注销户口证明,应当由被证明人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或其户主申请出具。户籍地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或亲属,且户籍档案不能反映监护或亲属关系的,还应当提交反映监护、亲属关系的凭证材料及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对提交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户籍地派出所应当采取查阅历史户籍档案、查询人口管理系统等多种方式,对被证明人被本所或本所辖区曾经所属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的情况进行核实。对于能够立即核实的,应当场出具证明;不能立即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对属实情况出具证明工作;对经查不属实,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告之。

4)出具证明时,对于人口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生成证明的,采取系统打印的方式出具;对于系统不能自动生成证明的,按照统一式样填写或打印证明。

5)由申请人、承办人在证明存根联上签名,对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用后,将证明发给申请人。

6)留存证明存根联及监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4、《注销户口证明》样式(附件2

(三)亲属关系证明。

1、户籍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

2、办理流程(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2)查验申请人的相关凭证材料。

3)核实曾经登记的被证明人双方家庭关系。

4)依据核实情况,如实出具证明。

3、操作规范(含查阅历史户籍档案等):

1)亲属关系证明应当由被证明人双方中的一方本人(未成年由监护人)申请出具。派出所对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为被证明人监护人,且户籍档案不能反映监护关系的,还应当提交反映监护关系的凭证材料及复印件。派出所对提交凭证材料不全的,应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3)户籍地派出所应当采取查阅历史户籍档案、查询人口管理系统等多种方式,对曾经登记的被证明人双方间家庭关系进行核实。对于能够立即核实的,应当场出具证明;不能立即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对属实情况出具证明工作;对经查不能核实被证明人双方家庭关系,无法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告之。

4)出具证明时,对于人口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生成证明的,采取系统打印的方式出具;对于系统不能自动生成证明的,按照统一式样填写或打印证明。

5)由申请人、承办人在证明存根联上签名,对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用后,将证明发给申请人。

6)留存证明存根联及监护关系凭证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4、《亲属关系证明》样式(附件3

(四)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1、被拐儿童解救地派出所负责出具证明内容:

解救地派出所出具被拐儿童证明证明被拐儿童身份。

2、办理流程

1)福利机构向当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属派出所出具证明内容范围,由窗口民警受理;

3)向办案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4)符合出具条件的,报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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