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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0-09-04 14:31  


衡阳师范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衡阳师范学院章程》和《衡阳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校园车辆停放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和行人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进行事故处理及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行人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及家属、学生和来访的校外人员应自觉遵守校内道路交通有关规定。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严禁在道路、停车场玩滑板或溜旱冰等。幼儿进入校园要有成年人陪同,陪同人员承担监护责任。

第六条 有人行斑马线的地段,行人必须走斑马线,穿越道路或路口时,不得玩手机,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三章  道路和交通设施管理

第七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对违反者责令其整改。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施工的单位,应提前书面告知保卫处,在施工时须在施工路段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通行。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对违反者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坏、遮盖路灯、监控设备、门禁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防护桩、车轮锁等交通设施。如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条  10台以上(含10台)机动车队、大型货车和工程车(车长≥6m或总质量≥4500kg)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如确因工作或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须填写《衡阳师范学院车辆临时出入申请表》,提前3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审批,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和指定地点停车。大型活动当日由保卫处派人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第四章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车辆者须按校内道路标识行驶,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第十二条  禁止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和驾校的车辆入校。

第十三条 车辆凭通行证出入校园。学校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机动车辆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电子通行证。禁止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办理电子通行证。在校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不予办理电子通行证。

学校物业从业人员、各部门的临聘人员、学校门面经营者和学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车辆经对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到保卫处登记办理临时电子通行证(临时电子通行证最长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学校对校外车辆按衡阳市发改委的批文收取停车场地使用费,1小时内免费,超过1小时的按规定标准收费。凡在校内购房、租房的校外人员的车辆按社会车辆收费办理校内临时电子通行证(凭房产证、租房合同)。

第十五条  禁止无牌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禁止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含醉驾)、危险驾驶(车速超过40公里/小时)、飚车(车速超过60公里/小时)、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违反者将移送交警部门处理,属校外人员的车辆,拒绝该车辆进入校园。属学校教职工的,保卫处通报其所在部门,取消其所有登记车辆免费通行门禁系统3个月的权限。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鸣喇叭。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限速行驶,限速为15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人行道、绿化地、运动场骑车。

第十九条 货运车辆和运载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进出学校;车辆不得超载、超高,超过学校限定高度的车辆须在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出校园;载货车辆装载的货物超过货箱挡板高度时必须采取防漏保护措施;车辆装卸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

第二十条  禁止燃油摩托车进入校园,助动车、电动车进入校园须证照齐全;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载人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一条  车辆压坏校园路基、护栏、花草、树木等校园公共设施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必须有序(入位、顺向、头齐)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区域,否则视为违规停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人行道、楼宇出入口、消防通道、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泊车辆。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办公楼、食堂和图书馆等建筑物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校内非停车场地乱停放的非机动车将视为无主车辆,予以清离。若遇紧急情况,对乱停放的机动车辆将直接通知交警部门配合进行拖车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校外车辆进入校园需遵守一车一杆规定;禁止尾随其他车辆,或钻道闸、翻越路障进出校园。由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及车内财物由车主自行负责保管,学校仅提供场地停放,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六章  违规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保卫处实施处理。对于师生员工违反本办法的纳入部门的年终综治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交通违规行为者实行记分处理

1.禁止擅自移动、损坏、遮盖交通设施者,程度较轻者记1分/次,较重者记2分/次。

2.违规停车(含非机动车)校园内鸣喇叭2分/次。

3.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的记3分/次。

4.在人行道、绿化地、运动场骑车3分/次

5.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记4分/次。

6.电动摩托车超载者记4分/次。

第二十九条  对交通违规者的处理

学校教职工违规,保卫处对其实名通报,一年内累计记分6分者取消其所有登记车辆免费通行门禁系统1个月的权限,当年度内个人不得评先评优。超过6分者,取消其所有登记车辆免费通行门禁系统2个月的权限,当年度内个人不得评先评优。

校外人员违规,保卫处采取锁车措施,第一次批评教育,累计记分6分者拒绝该车辆进入校园。

在校学生违规,保卫处对其实名通报,一年内累计记分6分或以上者禁止在校园内使用非机动车一个月,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条  不服从保卫处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赔偿(包括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将按学校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保卫处(东校区3456110,西校区:8484950)或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保卫处或交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协助交警部门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应联系校医院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前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3.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处理,待相关部门同意放行后,方可对车辆放行。

第三十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请求保卫处进行调解的,如事故较轻,保卫处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转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2.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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