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确保学校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科研教学、生产的安全,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衡阳师范学院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贯彻"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积极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衡阳师范学院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学院设立消防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消防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保卫处。
第四条 保卫处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外单位及校外人员进入本校校区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规定,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消防安全符合相关规定;
2、将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与科研、教学、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批准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纵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本部门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和义务消防队员的领导,督促制订符合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
1、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确保本部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负责完成本部门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在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对校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联系专门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 院消防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指导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汇总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并书面报告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保卫处对各部门提出举行重大活动及房屋扩建、装潢、装修进行登记备案制度,督促双方应订立有关消防安全内容的合同和协议,确保人员聚集场所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填写衡阳师范学院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登记表送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实行严格管理,如油库、变电站、锅炉房、超市、图书馆、档案馆、危险品仓库及可燃物资库房、贵重实验室、社区、公共娱乐场所、招待所及其他认为重要的部位应当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三条 消防重点部位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重点消防部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落实逐级责任制,填写衡阳师范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申报表,送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保卫处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保卫处应对申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和火灾隐患整改
1、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2、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3、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4、用火、用水(消防专用)有无违章情况;
5、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8、消防控制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
9、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0、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1、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卫处对各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
第十七条 保卫处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进行配置检查、保养维修,并将配置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汇总编制消防器材设施档案。各部门对配置在本部门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损坏或挪作他用的及时向保卫处反映或当场制止,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在未消除隐患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并配合保卫处制订整改措施,尽快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宣传、学工、保卫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闭路电视、黑板报、张贴画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内培训。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制订全年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人员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消防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保卫处负责对学校的重点消防部门落实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对各部门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指导和协助演练。
第六章 消防档案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本部门的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等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资料。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负责收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消防设施全面检测试的报告,维修、保养记录,消防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消防内容的情况记录。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学校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10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