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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本质
2016-06-06 00:00 佚名 
    

                 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本质

   “法轮功”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组织。这个组织的头头李洪志,假借“传功”、“练功”之名,极力宣扬他编造的“法轮大法”,并通过“明慧网”不断发布经文,散布歪理邪说,编造谎言,蛊惑人心,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在这种精神控制下,李洪志制造了“法轮功”练习者对他的疯狂崇拜。他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使许多带着良好愿望的群众沦为其精神的奴隶,在其毒害下造成了十分严重的恶果:不仅生了病不吃药,而且为了“圆满”、“升天”可以自杀、杀人。

  为了压制批评“法轮功”的声音,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李洪志煽动一些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单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仅非法聚集300人以上的事件就达78起。

  1999年4月25日,在“法轮功”邪教组织头目李洪志的直接策划、指挥下,1万多名“法轮功”练习者聚集北京中南海周围,制造了北京“4·25”“法轮功”练习者围攻中南海事件。这一非法聚集事件,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李洪志不仅散布什么“地球爆炸”、“末日来临”,只有练“法轮功”“才能消灾避难”、“度人去天国”等歪理邪说,还有目的、有预谋、有组织、有策略地向党和政府示威施压。

  一、中共中央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处理

  1999年7月,中共中央作出坚决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定。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在民政部作出关于取缔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之后,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文化部、全国“扫黄”工作小组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法轮功”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集中清理和全面收缴。

  1999年7月29日,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公开通缉自任邪教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会长的李洪志,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向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发出国际协查通报,缉拿李洪志。

  中央和政府处理、解决“法轮功”问题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认为是非常及时,完全正确的。一场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斗争在全国开展。

  1. 对“法轮功”骨干分子的制裁

  1999年10月19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主要骨干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199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李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王治文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纪烈武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姚洁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截至2000年3月25日,全国各级法院一、二审已审结“法轮功”案件91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共99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的84人,免于刑事处分的15人。

  2. 对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的处理

  中央在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时提出,要严格掌握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着眼于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政府采取的方针是,团结、教育、转化、解脱大多数受蒙骗、不明真相和中毒较深的练习者,依法打击极少数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应该看到,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参加练功是出于健身强体的愿望。他们对李洪志等极少数人的政治目的,并不了解。相信他们在知道真相后,就会提高认识,维护大局,拥护党和政府的决定。对于那些极少数借练功“弘法”之名,存心作乱,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的人,坚决依法惩处。

  经过一年的斗争,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真心、爱心、苦口婆心的教育下,全国98%以上的“法轮功”练习者认清了“法轮功”的反动本质,很快与“法轮功”组织划清界限。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邪教组织不断出现,活动猖獗,制造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事件,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要求打击取缔邪教的呼声日益高涨。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会听任邪教危害人民的生命安全,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的中国共产党人和人民政府对邪教决不姑息。因为,对于邪教组织的仁慈,就是对公民人权的践踏。

  人民日报在1999年7月23日发表的题为《提高认识 看清危害 把握政策 维护稳定》的社论中指出,揭批“法轮功”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关系到我们共产党人的根本信仰,关系到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根本思想基础,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看清危害,把握政策,维护稳定,夺取这场斗争的胜利。

  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

  随着揭批“法轮功”斗争的深入和大量揭露出来的事实证明,“法轮功”组织不是一般的非法组织。该组织盗用某些宗教、气功的词语概念,但又不敢称就是宗教或气功,这种非党、非教、非气功的性质及其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恰恰证明“法轮功”组织就是邪教,应与宗教、气功的正常组织区别开来。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法轮功”就是邪教》的特约评论员文章。

  “法轮功”组织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

  第一,教主崇拜。“法轮功”组织具有邪教的教主崇拜特征,唯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法轮功”组织者李洪志,原为长春市粮油公司停薪留职人员,1991年开始从事“气功”活动,1992年5月起传播“法轮功”,并自称为是“释迦牟尼转世”,吹嘘自己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是“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他要求人们信奉他这个万能的教主,跟着他修炼“法轮功”,从精神上控制修炼“法轮功”的人,以其随心所欲地操纵,并从中聚敛钱财。

  第二,精神控制。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以祛病、健身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通过引诱、“洗脑”、恐吓等手段,使“法轮功”练习者对其产生顺者则昌、逆者则亡的敬畏和恐惧,绝对服从其役使,来求得“圆满”、“成仙”、“脱魔”或消除“业力”的结果。这种精神控制使练功者消沉、麻木,失去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但对“修炼”、“弘法”却染上一种病态的执著和疯狂。

  第三,编造和散布妖言邪说。李洪志为了发展“法轮功”组织,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编造了“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一套歪理邪说,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练习者狂热、盲目地追随他。“法轮功”练习者受“世界末日论”和“地球爆炸论”的恐吓自杀身亡或造成精神失常者多有发生,有的还残害亲友和他人。

  李洪志编造一套练“法轮功”、得“法轮大法”不用就医吃药的邪说,受这套邪说的蛊惑欺骗,一些修炼者有病而不就医吃药,不少人因拒绝医治或延误医治而魂断“法轮功”。

  第四,敛取钱财。“法轮功”组织为攫取信徒钱财,大量组织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练功垫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出版和生产、销售。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核心人物,靠盘剥“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偷逃国家税收,聚敛巨额财富,成为暴发户。他们置别墅、购轿车、办护照、买绿卡,出入国外色情赌博场所,恣意挥霍。据有关部门初步查证,1992年5月至1994年底,李洪志伙同他人办了56期“法轮功”学习班,收费300万元以上。查出的“法轮功”非法产业案,非法经营额初步测算达16000万元,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已查明李洪志在海外银行有巨额存款。

  第五,秘密结社。以李洪志为总头目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组织严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263个,曾一度控制210万练习者。“法轮功”组织体系有完备的组织制度,严格的管理控制。

  第六,危害社会。李洪志向练习者强行灌输歪理邪说,对他们实行精神控制,给他们在精神和身体上造成了极大伤害。“法轮功”使成千上万的家庭失去了以往的和睦和幸福,许多练习者精神失常,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甚至残杀他人。新华社2000年4月12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因痴迷“法轮功”而自杀和拒医拒药致死者达1559人,致精神障碍者651人,杀人害命者11人,致残者144人。

  李洪志把“法轮功”练习者诱进他的“王国”中,逐步从思想上、行动上与现实主流社会隔离,然后走上与社会对抗的道路。从1996年8月李洪志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之后,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达78起。“4·25”事件是李洪志迫不及待地妄图实现政治野心的一次大表演,是对党和政府的一次赤裸裸的挑战和示威,与国外敌对势力掀起的反华浊流遥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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