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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2017-05-21 00:00 佚名 
    
事项名称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
受理机构
省公安厅
决定机构
公安部委托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目前,我省长沙、湘潭、衡阳三市决定机构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其余市州的决定机构为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mm×40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申请人拟团聚的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5、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

7、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程序

l、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2、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县、市公安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

3、打分排队,公布结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打分标准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4、公布发证名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照排队先后顺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

5、签发证件。

6、申请人回户籍所在地销户,凭销户通知书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办理期限
在“单程近照采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收费情况
前往港澳通行证:50/证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监督检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咨询渠道
http://www.hncrj.gov.cn或0731—8459098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乘车路线
乘1、136、142、701路公交车至公安厅站
状态查询方式
http://www.hncrj.gov.cn
网上办理
http://www.hncrj.gov.cn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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