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确定专人、专库专柜管理。禁止超量储存。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四、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准运证,无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业务。
五、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六、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堆放物品。
七、燃气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八、居民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九、禁止在办公区、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
十、根据教学内容需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时,必须根据教材规定和实际参加实验的人数限量领取,由实验指导老师填写领单,经所在系的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完的应及时入库,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带离实验室。学生实验时,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