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 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文件精神,维护好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加强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举措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
5月15日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全覆盖。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有序停放车辆,维护消防安全。
2.不得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3.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不得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5.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6.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7.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8.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配备安全头盔。
二、校内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处置举措
1.校园内禁止使用燃油摩托车
5月8日8时起凡使用燃油摩托车的予以收缴,交由交警或城管部门处置。
2.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5月8日8时起凡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予以收缴充电设施和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主本人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于放假时带回家。
3.对无牌照电动自行车等的处置
5月15日前各部门自行对无牌照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5月15日起禁止无牌照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驾驶。5月15日起前各部门对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车主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自行做好拆除工作,凡不拆除的禁止进入校园,禁止在校园内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搭载者禁止通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配备安全头盔,5月15日起没有佩带安全头盔的禁止通行。
4.进一步转变交通管理理念,坚决贯彻落实好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做好交通安全的常态化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建立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